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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宁波:用户侧储能电站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国标要求

   2025-05-07 宁波市能源局1440
核心提示: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

近日,浙江省宁波市能源局发布了《宁波市电化学储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指南(试行)》。其中指出,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。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在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偏差、电压波动和闪变、谐波等电能质量指标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。

功率为500kW且容量为500kWh及以上的非移动式电化学储能电站,应在并网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,向各地住建部门提交备案申请。

用户侧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纳入用户内部配电设施运行管理,原则上不得向公用电网倒送电。各类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配备必要的通信信息系统,具备与供电企业进行远程数据采集和交互功能,将运行数据接入相关在线管理平台。充放电功率在500kW及以上的项目应具备实时在线监测和远程预警控制功能,并明确项目运行负责人报各地供电企业。

额定功率5MW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(设施)应设置现场值班人员,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。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(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等要求执行)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,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。

政策原文如下: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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